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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海外外派的员工地区获得酬劳是不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2021-12-14 17:38

某马来西亚企业和地区企业签署了技术性服务咨询协义,依照该协义要求,马来西亚企业将派其马来西亚藉员工到地区给予技术性服务咨询,受派赴华医生在地区的停留的时间为3个月,地区企业也早已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非居民享有税收协定工资待遇管理条例(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9〕124 号)的要求,为马来西亚企业的此项业务申请了享有税收协定在华不组成常设机构的报备。可是,马来西亚企业仍担忧因为该附加费由地区企业付款并担负,中澳税收协定中有关非单独劳务所得的3个免税政策标准不可以符合实际,因而受派工作人员必须在华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告》(国税发〔2010〕75号)要求,缔约国一方住户因受聘获得的薪酬、薪水和别的相近酬劳,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业受聘的行为之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缴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业受聘的主题活动获得的酬劳,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缴税。缔约国一方住户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业受聘的主题活动获得的酬劳,与此同时具备下列3个标准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缴税:
 
(一)收款方在一切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滞留持续或总计不超过183天;
 
(二)此项酬劳由并不是该缔约国另一方住户的顾主付款或意味着该顾主付款;
 
(三)此项酬劳并不是由顾主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不动产业基地所压力。
 
即马来西亚的住户因雇工获得的薪水、薪酬酬劳,应在马来西亚缴税,但在我国地区从业受聘主题活动获得的酬劳,我国也是有缴税权,除非是马来西亚住户在我国从业受聘主题活动获得的酬劳与此同时合乎以上三个标准。
 
马来西亚企业所派员工在华停留的时间为3个月,未超出183天;与此同时,马来西亚企业也已授权委托国内企业向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在华不组成常设机构的报备。以上3个标准中的(一)和(三)项早已合乎。针对第(二)项,尽管地区企业付款并负责了相对的附加费,且该附加费可能是按外派员工的薪水、薪酬再再加上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加持测算,在方式上,地区企业的确是付款或转付款外派员工的薪水,可是,该标准有一个关键的要素必须考虑到,即地区企业是不是为外派员工的顾主,是不是做为外派员工顾主向其付款酬劳。本实例中,外派工作人员仅仅在其顾主和地区企业签署的服务合同出来华提供劳务,赴华期内和马来西亚企业的雇工并没有更改,因而,第(二)项要求也是考虑的。
 
总的来说,马来西亚企业外派赴华给予服務的员工,与此同时合乎协约中免税政策的三个标准,不用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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