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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规范2018

2022-09-14 16:30

小微企业规范2018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余元),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和从业人数规范,推行按照实际销售毛利预缴税款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以下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税款申请所得税时,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中华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表〉等表格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64号)中华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表(A类)第9行"具体资产总额"与15%的相乘,暂填写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总资产"计算规范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51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税款申请所得税时,须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给予上一纳税年度合乎小微企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评定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要求要求的,不可按本公示第一条要求填写所得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核查公司纳税年度是不是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要求标准、已按本公示第一条要求测算免减公司所得税预缴的,在所得税清算时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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