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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新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怎样缴纳税费?

2022-11-17 16:26

超出新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怎样缴纳税费?

问:依据国税发[2008]1079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出新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认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评定相关手续,应按照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将增值税发票。”对这话,有以下几种难题向您请教:

(1)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出新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假如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征收率就变成了17%,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抵税?由于该条文里所提到的是“按照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增值税率”

(2)假如(1)的认知是毋庸置疑的,那样2008年超出新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假如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怎样处理?依照增值税率或是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照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将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完善,或者是不可以提供精确税务材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外,经营者销售总额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评定相关手续。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的监管。对一般纳税人开展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出一般纳税人标准化的,税务行政机关理应按照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不申办一般纳税人评定办理手续纳税人,应按照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将专票。凡违规对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不定性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责经办人员和审核人的责任。”

上述要求跟国税发[2008]1079号要求是一致的,换句话说,针对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评定相关手续,经营者要按照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而非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将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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