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申请办理核定征收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022-12-06 17:37
问:我公司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从事贸易批发小规模公司,所得税定额征收,请问一下申请办理核定征收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要求,经营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不设帐本的;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应设定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未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入凭证、花费凭据支离破碎,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纳税时间,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申请,贷款逾期仍不能申报;
(六)申报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河南我国税务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第十条要求,对上本年度推行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流程在本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中进行前,经营者暂按上一年度的定额征收方法预缴税款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中结束后,按重新鉴定得到的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要求,经营者因标准产生变化,不会再合乎原来征税方式,及其经营者因产生合乎第十二条要求情况影响到原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须按照下列程序流程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一)经营者需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调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下称《审批表》)。
(二)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收到经营者《审批表》后,授权委托税收管理员调查员深入调查并且在《调查表》上填好建议;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据调查报告作出鉴定评语,报县(市、区)税务行政机关评定后,送到经营者实行。
(三)纳税人未收到变更通知之前,原来征税方式及核准企业所得税率、核准应纳税所得额执行。
依据之上要求,假如贵企业不会再归属于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六种状况,可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所得税征税方式。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