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工作人员酬劳个税计算如何做?
2022-12-09 17:39
退休返聘工作人员酬劳个税计算如何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发送给党员干部、员工的安置费、退职费、退休金、退休薪水、退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但对于退休后重新聘用所获得的收益,及其退休后再就业获得收入,归属于本人退休后再次受聘获得收入,理应缴纳个税.
在可用税收分类上,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审批》(国税发〔2005〕382号)的相关规定,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换句话说退休职工下岗再就业的,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方法去测算个税.
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界定问题的批示》(国税发〔2006〕526号)要求: "退休职工再就职" 按"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聘工作人员与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书(协议书),具有长期性或连续不断的雇佣和被雇佣关联;
(二)受聘工作人员因病假、病事假、假期等因素不可以正常出勤时,仍享有固定不动或标准工资收益;
(三)受聘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别的正式职工享有同样福利、个人社保、学习培训及其它工资待遇;
(四)受聘人员的晋升职级、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由单位具体负责.换句话说,凡不相同同时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测算个税.根据政策规范,我国公职人员一般不得参加个人社保;而非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一般已经支付了个人社保,退休之后再就职,因已参与个人社保,我国政策要求同一个人不可以重复参保.
因而,国税发〔2006〕526号文件的第三条受聘工作人员务必与用人单位别的正式职工享有同样"个人社保"工资待遇这一点促使"退休职工再就职" 按"薪水、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越来越有之名无实际上.因此,《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税相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7号)又再次确立:
自2011年5月1日起,企业是否属于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会再做为退休人员再就职的划分前提.换句话说,对退休之后再就职,即便没有交纳社保,但是只要同时满足国税发〔2006〕526号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仍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测算缴纳个税.
能够办退休的情况介绍
依据1978年6月国务院令授予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要求,以下三种情况能够办退休:
(1)男士党员干部、工人达到60岁,女干部达到55岁,女工人达到50岁,连续工龄或工龄满10年.
(2)从业矿井、高处、持续高温、繁杂体力活和其它有害健康技术工种职工,男达到55岁,女年满45岁,连续不断的工作年限或工龄满10年.
(3)男达到50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龄或工龄满10年,经医院开证明,并且经过劳动鉴定联合会确定,彻底丧劳职工.
(4)因工伤残,经医院开证明(工人并且经过劳动鉴定联合会确定)彻底丧失工作能力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务关系,撤出岗位,分月享有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发伤残津贴,享有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养老保险待遇小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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