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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查账征收与查账征收中间的可变换性

2021-07-02 16:32

近期在网络上看到了一个税务行政裁决案子,能够掌握查账征收与查账征收中间的可变换性,下列是梳理的相关内容,可供大伙儿参照。
  一:案件简略
  ×××企业于2008年被评定为查账征收公司。后因公司发展和规范管理必须 ,×××企业于2010年健全帐本,并聘用了职业技术专业财务会计、财务出纳,承担企业会计层面的工作中。
  2015年7月,湖北×××地区税务局对×××企业2012-2014年开展纳税评估后,做出×××号《税务事宜通知单》,通告×××企业补交税金并缴纳税款滞纳金。
  ×××企业觉得依照其本期的具体盈利状况,不可交纳那么多的税金;依据公司那时候的状况,应依照A类所得税申报单开展本年度申请(即查账征收)。由此,×××企业遂提出质疑,但其质疑申请办理未被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接纳,后授权委托小编开展消费者维权。案子异议聚焦点是公司达到查账征收标准后,在沒有立即变动税金征缴方法的状况下,税务行政机关是不是有权利沿用原先的查账征收方法解决该公司的税赋难题。
  二:见解剖析   小编觉得,税务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径行可用查账征收方法解决×××企业税赋难题。依据现行标准公司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要求,所得税征缴方法包含查账征收和查账征收二种,查账征收是广泛的税收征管方法,在特殊情况下,方能采用查账征收。选用查账征收方法的缴税扣缴义务人,在其达到查账征收标准后,税务行政机关有义务依照查账征收的方法对该公司执行税收管理,未立即调节征缴方法造成经营者多交纳税金的,税务行政机关应予以退回。原因以下:
  其一,依据现行标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要求,查账征收仅限法律规定的未设定帐本、帐本错乱、价钱显著稍低且无书面通知等六种情况。缴税扣缴义务人不会有该六种法律规定情况之一的,对其只有可用查账征收方法。
  其二,就查账征收和查账征收中间的关联难题,《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查账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应在每一年6月底前对上本年度推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开展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中进行前,经营者可暂按上本年度的查账征收方法预缴税款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中进行后,按重新鉴定的結果开展调节。”不难看出,每一年对查账征收的经营者开展重新鉴定是税务行政机关本身的法定义务;税务行政机关未执行法定义务造成缴税扣缴义务人损害的,税务行政机关理应担负相对应的义务,经营者是不是提到变更申请书,不可以免去税务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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