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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中小型企业科研开发费能够在稅前加计

2021-08-06 16:03

  发改委、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等单位制订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日前公布,在其中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技术革新。

  依照此次颁布的现行政策要求,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开发费,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具体产生的,包含新设计产品费、工艺规程制订费、机器设备调节费、原料和半成品加工的研发费、技术性书籍教材费、未列入计划指标的正中间试验费、科学研究组织工作人员的薪水、用以科学研究开发设计的仪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授权委托别的企业和本人开展科学研究研发的花费、与新品的研发和技术性科学研究立即有关的其它杂费,在按照规定推行100%扣减的基本上,容许再按当初具体本年利润的50%在所得税稅前加计。公司本年度具体产生的科研开发费当初不够抵税的一部分,可在之后本年度所得税应缴税收入额中结转成本抵税,抵税的限期最多不可超出5年。

  中小型企业项目投资基本建设归属于我国激励发展趋势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额内進口的自购机器设备,及其随机器设备進口的技术性和配套设施件、配件,依照相关要求,免税进口关税和進口阶段所得税。经国家相关单位评定为高新科技公司的中小型企业,能够按政策要求享有高新科技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激励中小型企业增加员工职位技术培训和技术性人才的培养幅度,公司当初获取并具体应用的员工教育投入,按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实行。

  现行政策还要求,适用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等高新科技中介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发展趋势给予卵化和公共性技术咨询。对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我国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高新科技科技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难题的通告》、《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我国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难题的通告》的相关要求实行。对满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组织为自主创业公司给予的自主创业指导服务项目,全国各地应给与一定的适用。对企业和本人从业转让技术、科研开发业务流程和与之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流程获得的收益,根据我国政策要求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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