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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后产生退换货另一方早已抵税如何处理

2021-08-16 16:40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后产生退换货另一方早已抵税如何处理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管理条例(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要求,代开票增值税专票遇有填好不正确、购货退还或销售折让等情况的,依照增值税专票相关要求解决。

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增值税专票时填好不正确的,应立即在税控盘代开票系统软件中废止,再次出具。代开票增值税专票后产生退票费的,税务行政机关应依照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废止或出具负值增值税专票的相关要求开展解决。对必须再次开税票的,税务行政机关应与此同时开展新开税票税款与原开税票税款的结算,多退少补;对不用再次开税票的,按相关要求退回所得税经营者已缴的税金或抵顶下一期一切正常申请税金。

实例:

A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上一个月市场销售一批货品,由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了一份增值税专票,本月该批货品被退还,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由销货方到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针对再次开税票的,应与此同时开展新开税票税款与原开税票税款的结算,多退少补;对不用再次开税票的,退回其已征的税金。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撤销小规模企业市场销售货品或应税服务由税务所代开票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审核后相关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4】895号)文档的要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票增值税专票后,产生退票费的,可对比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专票后废止或出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要求解决。

出具销售清单后另一方抵税验证后又产生退换货怎么处理?

购方务必获得本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要这让证明单,提交销货方,做为销货方出具红色字体(负值)增值税专票的合理合法根据。销货方在未接到证明单之前,不可出具红色字体(负值)增值税专票;接到直接证据单后,依据退还货品的总数、合同款或这让额度向购方出具红色字体(负值)增值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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