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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有十大转变

2021-08-30 17:47

  近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达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称《征收办法》),规定税务行政机关严苛依照规范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所得税的征缴方法,按公平公正、公平、公布的标准查账征收所得税。文档在要求该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与此同时,废除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查账征收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0〕38号,下称《暂行办法》)。《征收办法》与废除的《暂行办法》对比,关键有十大关键转变 。

  第一,应用领域扩张。《暂行办法》只适用内资,而《征收办法》可用的区域扩展到居民企业,即但凡依规在我国地区创立,或是按照国外(地域)法律法规创立但具体监督机构在我国地区的公司,都可用《征收办法》。

  第二,提升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征收办法》要求,对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推行核准应税所得率或是核准应缴个人所得税额二种方法。经营者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查账征收所得税:(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帐本的;(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缴税材料的;(四)虽设定帐本,但帐目紊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五)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六)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与《暂行办法》较为,第三项和第六项归属于增加情况。

  第三,确立了实际核准方式。《征收办法》确立,税务行政机关选用以下方式查账征收所得税:(一)参考地方相同领域或是相近领域中规模和工资水平接近的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水准核准;(二)依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开支额定值率核准;(三)依照损耗的原料、然料、驱动力等测算或计算核准;(四)依照别的有效方式核准。《暂行办法》仅仅原则问题要求“对推行查账征收方法的经营者,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依据经营者的领域特性、缴税状况,财务会计、财务核算、盈利水准等要素,融合当地具体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平、公布标准归类逐项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四,调节了应税所得率力度。《征收办法》就领域应税所得率作了力度要求,农、林、牧、水产业领域应税所得率为3%~10%,加工制造业为5%~15%,批發和零售商贸业为4%~15%,交通业为7%~15%,建筑行业为8%~20%,餐饮业为8%~25%,服务业为15%~30%,别的行业为10%~30%。与《暂行办法》对比,领域应税所得率力度低限有一定的减少,专业提升了农、林、牧、水产业领域和加工制造业,取消了房地产业特殊规定,将其纳入别的行业。对运营多业的,要求由税务行政机关依据其主要经营新项目明确适合的应税所得率。

  第五,提升了经营者申请调节的义务。《征收办法》第九条要求,经营者的生产制造业务范围、主要经营的业务产生重点转变 ,或是应缴税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 做到20%的,应立即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调节已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这条要求加剧了经营者的申请义务,而《暂行办法》沒有相近要求。

  第六,确立了核准程序流程的期限。《征收办法》规定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立即向经营者送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立即进行对其查账征收所得税的评定工作中。实际流程以下,(一)经营者应在接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中日内,填完该表并申报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二)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在审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中日内,归类逐项核查核查,明确提出鉴定评语,并报县税务行政机关核查、评定。(三)县税务行政机关应在接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中日内,进行核查、评定工作中。经营者接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要求期内填列、申报的,税务行政机关视作经营者早已申报,按以上程序流程开展核查评定。与此同时规定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理应归类逐项公示公告核准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暂行办法》仅仅要求“根据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经营者提交申请,税务行政机关审批,明确其征缴方法”申请办理,沒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机关送到征缴方法《鉴定表》和申请办理期限。

  第七,本年度核准時间后延。《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应在每一年6月底前对上本年度推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开展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中进行前,经营者可暂按上本年度的查账征收方法预缴税款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中结束后,按重新鉴定的效果开展调节。而《暂行办法》要求,所得税征缴方法评定工作中每一年开展一次,時间为曾经的1月~3月底。当初新办公司应在领到税务登记证书后3个月内评定结束。

  第八,采用先调节方法处理异议。《征收办法》要求,经营者对税务行政机关明确的所得税征缴方法、核准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疑义的,理应给予合理合法、合理的有关直接证据,税务行政机关经核查评定后调节有疑义的事宜。而《暂行办法》要求,经营者对其所得税征缴形式的评定,核准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宜有争论的,可在要求的期内依规向上级领导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結果不服气的,可向法院起诉。尽管新的方法沒有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方法,可是经营者假如对税务行政机关核准事项的调节結果或是存有异议得话,依然能够采用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方法处理。

  第九,申请方法优化。《暂行办法》只对推行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缴的经营者的申请方法提出了要求,而对核准应缴税收入额的申请方法沒有要求。《征收办法》提升了这一部分內容,第十四条要求,经营者推行核准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方法的,按以下要求纳税申报。(一)经营者在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并未明确以前,可暂按上本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税款,或是按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认同的其它方式,按月或按一季度分期付款预缴税款。(二)在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明确之后,扣减当初已预缴税款的个人所得税额,账户余额按剩下月或一季度平均分,为此明确之后各月或各一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经营者按月或按一季度填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要求的税务申报期内完成税务申报。(三)经营者本年度终结后,在要求的期限内依照具体营业额或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向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申请额超出核准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申请额交纳税金;申请额小于核准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核准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税金。

  第十,能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暂行办法》要求,经营者推行查账征收方法的,不可享有所得税各类政策优惠。《暂行办法》还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在享有所得税政策优惠期内或政策优惠期满后三年内,如发生查账征收要求情况之一的,一经查证,应讨回因享有政策优惠而免减的税金。在其中,按照规定实行政策优惠并未过期的,还应按查账征收的形式修复缴税。《征收办法》取消了这条要求,代表着推行查账征收方法的经营者,一样能够 按照规定享有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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