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账申请要求调节 4月起实行最新政策
2021-09-17 16:50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账申请要求调节 4月起实行最新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50号)的相关要求,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日前下达通告(下称通告)(国税发[2009]106号),调节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销账申请的相关难题。
通告确立,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税务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办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销账办理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法按以上要求限期申请办理免税政策销账申请流程的,可在申请限期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明确提出有有效原因的免税政策销账延期申报申请书,经审批后,可推迟一个季度申请办理免税政策销账申请办理手续。?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入口商品的免税政策申请限期,仍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管理条例(细则)〉的通告》(国税发[2007]122号)相关要求实行。?
依照国税发[2007]122号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搜集相关出入口凭据的出口贸易货品,填好《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文件格式见配件3),并于货品出口报关出入口之日(以出入口商品报关资料上标明的出入口日期为标准,相同)下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请期限内(申报期为每个月1-15日),持以下材料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承担进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的单位或职位)按月申请办理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销账申请,并与此同时申报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销账电子申报数据信息: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直营出入口货品应给予的其他材料;包含:
(1)出入口商品报关资料(进出口退税专用型);
(2)出入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退税专用型)。申请时出入口货品并未收汇的,可在货品出口报关出入口之日起180日内给予出入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退税专用型);在实施申请出入口商品退(免)税免于给予纸版出入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域,对推行“出入口收汇销账在网上报验系统软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对比有关要求实行,申请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时可免于给予纸版出入口收汇核销单,税务行政机关以出入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批出入口货品免税政策;归属于长期收汇的,应依照现行标准进出口退税要求给予远期结汇证实。
3.小规模纳税人授权委托出入口货品应给予的其他材料;包含:
(1)代理商出入口货品证实;
(2)代理商出入口协议书;
(3)出入口商品报关资料(进出口退税专用型)或其影印件;
(4)出入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退税专用型)或其影印件。出入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退税专用型)给予规定与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直营出入口货品给予规定同样。
4.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规定出示的别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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