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款项时,若商品或服务尚未实际交付,则这些预收账款在会计上确认为负债,不计入当期收入。根据税法,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收入确认应基于业务实质完成而非单纯收款。因此,预收账款在当年通常不征税,直至对应商品发出或服务提供完毕,确认为销售收入时,方需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公平与合理,避免企业提前确认收入而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