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税发「1997」385号文档要求:电影制片厂买断合同已出版发行的著作或向创作者征稿启事而付款给创作者的酬劳,归属于给予版权的所有权而获得的个人所得,应按“特许权可用费个人所得”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