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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收入核算常见的几个问题,不能大意!

2021-05-28 10:46

在汇算清缴中,缴税人常常会犯各种各样的过错,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收入核算方面,一些业务难度不是很大,许多都是日常的小问题,一不留神就产生了涉税风险。今天,小编就对这些易错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期望对缴税人有所协助。未收款或未开票不承认收入有些企业出售货品,货品已宣布,没有收到货款,或没有开具发票,便未承认收入,这是过错的。
企业所得税出售货品收入的承认,要依据四项准则:
1.产品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产品一切权相关的首要危险和报酬搬运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产品既没有保存通常与一切权相联系的继续办理权,也没有施行有用控制;
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已产生或将产生的出售方的本钱可以可靠地核算。只要契合这四项准则,不论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承认收入。财物一切权属产生搬运未视同出售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出售。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产生改变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确定收入。因而,上述企业产品一切权属已产生搬运,应视同出售。除另有规则外,应依照被移交财物的公允价值确定出售收入。财物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企业在当期产生的出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财物负债表日后产生出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许多企业没有做交税调整。
依据管帐准则规则,企业在财物负债表日后产生出售退回,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则,企业已经承认出售收入的售出产品产生出售折让和出售退回,应当在产生当期冲减当期出售产品收入。因而,税法规则出售退回一概冲减产生当期的出售产品收入,不论是否归于财物负债表日后事项。例如,某企业2016年12月出售一批货品,2017年2月产生退货,在管帐上冲减2016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交税所得额,2017年度再做相应调减。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依照《税收征收办理法》规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许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则,企业以货币方式和非货币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而,企业获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虽然企业管帐准则规则,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但是,依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则,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归于国家投资和资金运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而,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获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不交税收入危险不交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危险,首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契合不交税收入条件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同时契合规则的三项条件,即企业可以提供规则资金专项用处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具体办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产生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交税收入,否则应作为交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概作为不交税收入,这是过错的。
2、不交税收入对应的开销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则,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而,企业获得不交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运用时构成的开销未调增。
3、5年未运用的开销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则,将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产生开销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开销,允许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的确有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交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运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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