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查账征收
2021-09-29 16: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帐本但未设定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缴税材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目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六)经营者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
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流程和方式由国务院办公厅税务主管机构要求。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查账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六条要求:选用应税所得率方法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应缴税收入额×税率?
应缴税收入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缴税收入额=成本费(花费)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因此,查账征收的公司在预估所得税时是以应税收入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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