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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查账征收转查账征收 早期亏本不可以扣减

2021-09-29 17:08

    2010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展,有一些公司了解:2009年公司是查账征收,2010年变为查账征收的经营者早期亏本能不能在稅前填补?回答是不允许的,缘故有下列三点。

    第一,推行查账征收的前提条件决策不允许在变为查账征收后填补初期亏本。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要求,除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要求者外,存在六种情况之一的经营者要推行查账征收所得税: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可以不设定帐本的经营者;二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帐本的经营者;三是私自消毁帐本或是拒不出示缴税材料的经营者;四是虽设定帐本,但帐目紊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证的经营者;五是产生缴税责任,未依照规范的时间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经营者;六是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任何理由的经营者。对这6种情况的经营者往往采用查账征收方法,便是由于都存有收益或成本虚假或没法核查的难题。收益不实,不计或是少计收益企业利润降低;成本不实,两列成本费或开支增加了抵扣新项目额度,从而导致亏本不实,因而,税务上觉得不实际的亏本在变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稅前填补的。

    第二,查账征收所根据指标值的“单一性”决策变为查账征收后不填补初期亏本。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要求,对必须采用核准方法征缴所得税经营者,要视其工资和成本计算状况,各自采用核准应税所得率或核准应缴个人所得税额二种方法:对能准确计算(查证)收入总额但无法准确计算(查证)成本总金额或能准确计算(查证)成本总金额但无法准确计算(查证)收入总额、或根据采用有效方式可以测算或是确定经营者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金额的,采用核准应税所得率方法征缴所得税;对不属于之上情况,即收益或成本都没能保证恰当计算(查证)、根据有效方式也不可以测算或确定的,推行核准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方法征缴所得税。由此可见,无论是采用核准应税所得率方式,或是采用核准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方式,被核准公司计算的收益或成本数据信息最少有一项不是现实的,只需有一项不真正,其所产生的亏本甚至向之后本年度结转成本的净亏损也不是现实的,不实际的亏算是无法在稅前填补的。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认定方式决策变为查账征收后不可以填补早期亏算。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五条得出了对推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经营者明确定率或预算定额的四种方式,即:一是参考地方相同领域或是相近领域中规模和工资水平接近的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水准核准;二是依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开支额定值率核准;三是依照损耗的原料、然料、驱动力等测算或计算核准;四是依照别的有效方式核准。由此可见,无论采用哪几种方式核准其核准的定率或预算定额全是不确切的,因而,其公司所建立的亏算也不是精确的,计算不确切的亏算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填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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