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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备案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自主办理所得税增值税专票

2021-10-13 17:01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统一小规模纳税人规范等多个营业税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要求,转备案经营者,能够再次采用目前税控盘专用设备出具增值发票,不用缴销税控盘专用设备和增值发票。

转备案经营者匀速转动备案日的下次起,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理应依照税率开据增值发票;转备案日前已作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票种核定的,再次根据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自主办理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市场销售其获得的房产,必须出具所得税专票的,理应依照相关要求向税务行政机关办理代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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