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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款筹划案例——合作者此次 要白给地

2021-10-22 17:41

  在《房地产业税款筹划案例——合作者要白给该怎么办?》一文中创作者讲了一个合作者白给开发产品的案例,近期创作者又碰到一个要白给土地资源的合作者(PS:合作者真的是帅气的出现啊),实际关键点如下所示:

  目前二块总体目标土地资源——地快A及地快B,地快A为居住用地,地快B为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各自为六亿元.两亿元。合作者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地快A上面有探矿权,一年前的获得溢价增资为1000万元。原合作方式为己方与合作者创立摘地企业,持仓占比为80%:20%,摘地后,将商业服务B地快脱离给合作者,合作者将摘地企业20%股份免费转至己方。合作者在A地快上的探矿权做价两亿元卖给摘地企业(预期效果基本上相当于合作者不花钱获得了B地快),协作方位摘地企业出具两亿元增值税专票,并服务承诺以B地快上的配建商业服务为贷款担保,如该两亿元增值税专票成本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土增税中扣减.抵扣增值税,则以配建商业服务偿还己方相对应损害(税赋提升)。

  原计划方案存有的首要难题:

  1.探矿权前一年购买价仅有1000万元,合作者出让做价两亿元,价钱畸高,不被税务局认同的概率非常大。其次探矿权是不是与土地使用权证矛盾,是不是归属于项目成本,存有异议。如以上两亿元被税务局否认,新项目普通住房将不符免税政策标准,则新项目纯利润将大幅度降低。

  2.第一条上述税务风险性,合作者以其配建的商业服务来贷款担保,需考虑到:是不是有充足的金额,商业服务评定价格是多少,商业服务的获利工作能力等。

  3.由于AB地快只有由同一行为主体摘地,事后会涉及到B地快脱离的难题,如挂牌出让后马上脱离,则土地资源可完成无股权溢价,但也许受制于25%项目投资进展的限定;如摘地后等候一段时间再脱离,B地快因为拿地价钱稍低,有效推理会形成显著升值,出让的一部分税金(如土增税)难以防止。

  创作者的处理构思有二:

  构思一:试着将2亿人民币提高到A地快土地出让中,付款给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将以上两亿元做为取回探矿权赔偿付款给合作者,合作者再偿还己方,这般几无税务风险性。

  构思二:(前提条件政府部门不允许土地转让)合作者100%持仓摘地企业摘地,公司分立一个分公司(A地快按8亿人民币确定资本公积),己方去买分公司股份,可是规定公司分立全过程中A地快按8亿人民币做为购买价,摘地公司分立所得税.土增税.所得税所有按一般税务解决,不开展其他特别解决,给分公司开8亿人民币增值税专票。那样大家回收分公司之后,土地资源价税合计成本费还是8亿人民币。己方出借摘地企业的账款(用以付款土地出让及有关税金)立即和己方回收分公司股份溢价增资相抵。摘地公司分立前,协作方位摘地企业做价两亿元售卖A地快上的探矿权,并向项目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票,这般合作者分立能因为收益=成本费,不用交纳所得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事后税务局不认同以上探矿权的2亿人民币,风险性也在合作者处与己方不相干(原合作方式中合作者也服务承诺贷款担保该风险性,因此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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