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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怎样看待能够抵扣的“有效的工资薪金所得”?

2021-11-12 18:00

  问:所得税前的薪水扣减数是如何确定的,是不是企业种类各有不同?“有效”二字怎样看待,谁来判断?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公司产生的有效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准许扣减。前述所称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给在本公司就职或受聘的员工的全部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其与员工就职或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要求,《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指的“有效的工资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依照股东会,股东会,薪酬联合会或有关监督机构制定的个税规章制度要求具体派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行政机关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开展合理化确定时,可按下列标准把握:

  (一)公司制定了比较标准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

  (二)公司所制定的个税规章制度合乎领域及地域水准;

  (三)公司在一定阶段所下发的职工薪酬是比较稳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调节是井然有序开展的;

  (四)公司对具体派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已依法依规执行了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

  (五)相关工资薪金所得的分配,不因少或躲避税金为目地。

  依据上述要求,有效的工资薪金所得要合乎下列标准,由税务行政机关来确定。实际实行时会因领域各有不同,要合乎领域及地域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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