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小规模纳税旁人的业务流程税务如何处理?
2021-11-16 17:19
我企业在创立之初是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电子器件和通讯商品,03年里购置一批笔记本,计入产成品85205.14,所得税增值税抵扣为14484.86,累计付款账款99690,另一方出具增值发票,我企业将这张增值发票开展了验证。后为因为业务流程转型发展不会再开展渠道销售,改做通讯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被撤销,现阶段是小规模纳税人。而这批财产因为時间很久,也不知所终。可是大家账面上未作解决,仍有产成品85205.14,未抵税所得税增值税抵扣12223.86,原是因购置电脑上的增值税抵扣已被抵税2261。如今大家想将该笔账务解决掉,做为经济损失。但假如进项转出得话,便会有一个所得税2261,但是咱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平常无一切渠道销售,这一所得税想交也没法交。我想问一下该笔业务流程税务上理应如何处理?
贵司在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变动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就应将未抵税完的进项税按有效的配制复原到存货成本中。因为贵司那时候未做相对应的解决,那麼,现阶段贵司解决这一部分经济损失时,大家提议先将现阶段存留的增值税抵扣做复原成本费账务解决,再做经济损失的财务会计解决。针对已抵得过的2261元增值税抵扣,不用别的解决。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2005]第013号)要求,高新企业申报扣减各类财产损害时,均应给予可以证实财产损害确属已具体产生的法定直接证据,包含:具备效力的外界直接证据,具备法定性资质证书的留学中介的经济发展公证证实和特殊事宜的企业内部直接证据。因为运营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还需要有对责任者的义务评定及赔付说明等。实际请参考扣减管理条例中有关流程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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