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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节假日日礼物、补贴等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被依法查处

2021-11-24 17:27

  近日,某车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深圳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严厉查处,处罚累计10余万元。   该车险公司于2007年开张,关键从业各种各样中国人寿保险、人身安全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投保业务流程。经检查员证据调查核查,该车险公司在查验本年度内向型员工派发节假日日礼物、补贴等,未划入员工当月收益记税,导致少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反规定客观事实。   最后,深圳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对该车险公司少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开展惩罚。   税官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的人为因素缴税扣缴义务人,以付款所得的的公司或本人为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职或是受聘而得到的薪水、薪酬、奖励金、年尾涨薪、工作分紅、补贴、补助及其与任命或是受聘相关的别的所得的。   在此案中,该车险公司员工获得的节假日日礼物、补贴归属于因就职或是受聘获得的所得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该车险公司做为付款所得的的企业,是税金义务人,承担全额代收代缴相对应个人所得税税金责任。该车险公司未立即全额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行政机关对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款退回税金百分之五十之上三倍下列的处罚。   因而税金义务人理应依规执行代扣代缴责任,未按照规定执行税金缴纳责任,须担负对应的违反规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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