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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相关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特惠

2021-12-17 17:54

       问: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我企业归属于生产经营性外资企业,于2006年申请注册创立,早期归属于筹建环节,现阶段将要资金投入生产制造,09企业年会造成盈利,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57条要求,07年3月16日以前准许建立的公司,依据原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我企业应当可以享有二免三递减税收优惠政策,但迄今并未向本地国税局机关单位提交申请,现是不是还能够向税务局提交申请,规定享有二免三递减现行政策,(由于新税法政策优惠中沒有生产经营性外资企业可以享有二免三递减的现行政策了),假如能享有应当从何时逐渐享有?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要求:
  一、新税法发布前准许建立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衔接方法
  公司依照原税收法规、行政规章和具备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文档要求享有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按下列方法执行衔接: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递减”等按时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公司,新税法实施后再次按原税收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档要求的特惠方法及期限享有至到期才行,但因未盈利而并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其特惠限期从2008年度起测算。

  享有以上衔接政策优惠的公司,就是指2007年3月16日之前经工商局等备案管理方法机关单位备案开设的公司;执行衔接政策优惠的新项目和范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注)实行。

  附注:执行所得税衔接政策优惠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经营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盈利的本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递减收取所得税。

  依据上述要求,2006年申请注册创立的生产经营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盈利的本年度起,可以享有二免三递减税收优惠政策。因未盈利而并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其特惠限期从2008年度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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