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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特惠撤销后的税务解决

2021-07-20 17:32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实施后,外国投资公司和国外公司原先实行的再项目投资出口退税、特许权服务费免税政策和按时增值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遭遇撤销。日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达《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2号),就这一难题作了确立。

  一、原外国投资公司的国外投资人享有的再项目投资出口退税现行政策撤销后的税务解决。

  按原外国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外国投资公司的国外投资人将其从该公司获得的盈利在获取前立即用以提升注册资金,或是在获取后立即用以项目投资举行别的外国投资公司,只需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人申请办理,税务行政机关准许,可享有退回其再项目投资一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外投资人享有的再项目投资出口退税现行政策不会再实行,可国外投资人从该公司获得的2007年度税前利润立即用以提升注册资金,或是用以项目投资举行别的外国投资公司,能不能在新税法衔接期内再次享有再项目投资出口退税政策优惠?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一条要求得出确立的回应,即国外投资人从外国投资公司获得的税前利润立即再项目投资本公司提升注册资金,或是做为资产投资开设别的外国投资公司,凡在2007年底之前进行再项目投资事宜,而且在我国工商企业管理单位进行变动或是申请注册备案的,能够依照旧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给与申请办理再项目投资出口退税。但是,必须 留意的是,国税发〔2008〕23号文对国外投资人在2007年底之前用2007年度预利润分配开展再项目投资的,要求不会再给与出口退税。

  二、原国外公司从在我国获得的贷款利息、特许权服务费等个人所得免税所得税撤销后的税务解决。

  依据旧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国外公司从在我国获得的一部分个人所得能够享有免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上这种政策优惠是不是执行呢?依据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二条要求,国外公司向在我国出让特有技术性或是给予借款等获得个人所得,凡以上事宜所涉及到的合同书是在2007年底之前签署,且合乎旧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免税政策标准,经税务行政机关准许给与免税政策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再次给与免税政策。这种合同书的有效期限不是包含推迟、补充合同或扩张的条文的,这一限制要造成留意。

  三、原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的外国投资公司在2008年后标准产生变化的税务解决。

  为保证 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发〔2007〕39号文对原先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而在2007年底都还没所有享有特惠的外国投资公司,给与五年衔接特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国投资公司因为遭受宏观经济政策现行政策调节或是公司本身运营标准产生变化等要素危害,原先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的外国投资公司生产运营业务流程特性或经营期发生了转变 ,造成其不符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的要求标准。应对那样的状况,是不是理应依照旧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给与补交已免减的所得税税金呢?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三条规定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在每一年对原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的外国投资公司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时,解决其运营业务流程內容和运营限期等转变 状况开展审批。假如发觉这类公司,仍应根据旧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补交其先前(包含在特惠缓冲期内)早已享有的按时增值税免税税金。换句话说,原先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的外国投资公司,如果生产运营限期或是别的标准产生变化,将遭遇被补交先前早已享有按时增值税免税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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