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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公司股东公司股权转让怎样开展缴税?

2021-12-21 17:35

  问题內容:
  我公司是中国台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1990年初我企业在内地与另一企业一同开设了一中外合作企业,2021年我企业将拥有的该中外合作企业的股份所有出让。
      我想问一下:
      1、如今购买债权时如何确定其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开展缴税?
      2、税率是多少? 
      3、是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外资企业、国外公司和外国籍本人获得个股(股份)出让盈利和股利分配企业所得税收问题的通告》缴税吗?

  回应建议:
  你好:
  您在咱们网址上递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函复,现对于您所供应的信息内容简略回应如下所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第三条 居民企业理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海外的所得的交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开设组织、场地的,理应就其所设组织、场地获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及其产生在我国海外但与其说所设组织、场地有具体沟通的所得的,交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未设有组织、场地的,或是虽开设组织、场地但获得的所得的与其说所设组织、场地沒有具体沟通的,理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交纳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此方法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的所得的,税率为20%。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获得此方法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的所得的,依照以下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一)股利分配、收益等权益性投资盈利和贷款利息、房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以收益全额的为应纳税额;
  (二)出让资产所得的,以收益全额的扣减资产基金净值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以下所得的,可以免税、减免所得税:
  (一)从业农、林、牧、水产业新项目的所得的;
  (二)从业我国关键支持的公共配套设施新项目资产经营的所得的;
  (三)从业满足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环保节能节约用水新项目的所得的;
  (四)满足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此方法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的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要求的所得的,减按1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因而,贵转让公司股份所得的,应按以上要求测算交纳所得税。
  
  以上回应仅作参考。相关实际申请办理流程层面的事项请立即向您的负责人或所在城市税务机关单位资询。

  欢迎你再度提出问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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