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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2021-12-31 17:18

问:某一人获得了一笔偶然所得,派发所得的的企业未代收代缴,并且该本人的居所与身份证件上的户口所在地都不一致。我想问一下,该本人应当在哪儿审报交纳此项目地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主税务申报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6]162号)要求,除文档要求的情况外,经营者理应向获得所得的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因而,以上本人应当向获得所得的的所在城市地税局机关单位审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社保单位将一次性残废补助费和一次性公伤诊疗补助费付款给公司,企业再付款给员工本人。我想问一下这一部分补助费是不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工伤事故员工达成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12]40号)要求:
1.对工伤事故员工及直系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税个人所得税;
2.本通告第一条所指的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事故员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获得的一次性残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公伤诊疗补助费、一次性残废学生就业补助费、工伤事故诊疗工资待遇、住院治疗饭食补助金、异地就诊交通出行住宿费用、工伤事故恢复花费、辅助器具费用、日常生活陪护费等,及其员工因工身亡,其直系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要求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慰问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本人获得的一次性残废补助费和一次性公伤诊疗补助费如合乎以上要求的,免税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员工为本公司推销产品品牌加盟获得的提成收益,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给予非有形化产品推销产品、代理商等服务项目主题活动获得收益征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要求,员工为本公司给予非有形化产品推销产品、代理商等服务项目主题活动获得提成、奖赏和业务费等名目地收益,无论该收入选用哪种记取方式和付款方式,均应记入该员工的本期薪水、薪酬所得的,依照个人所得以及条例全文和别的相关要求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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