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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网络热点常见问题

2022-01-07 16:29

北京地区税务局2013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网络热点常见问题

北京地区税务局                                   2014-01-14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用,原摊销费限期自列入5年,已摊销费2年,余3年未摊销。最近该企业决策销户,该笔装修费用未摊销费完,能否更改原摊销费期,由剩下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费结束?加快摊销费以后,所得税是不是可以扣减?
答: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费的固资改造开支——按还行使用年限分期付款摊销费;
租入固资改造开支——依照合同约定的剩下租用限期分期付款摊销费。
固资设备大修开支——按还行使用年限分期付款摊销费。
别的——不短于三年。

摊销费期限不可更改。上例中因销户而未摊销费的装修费用,可依照《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清算业务流程所得税解决多个问题的通告》(税务〔2009〕60号)第二条“公司清算的企业所得税解决包含以下几点”第三款“更改持续经营计算标准,对冲减或待摊特性的花费开展解决”的要求解决,即:未摊销费的装修费用在销户前结算企业所得税时解决。

2.国资公司管控下的两个公司,在国资公司的核心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尝划转此外一家公司,划转财产的这个公司将拨款财产的基金净值列入损害,是不是可以?
答:不能。在质监总局未确立有关现行政策前,暂按下列标准解决:一是划到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财产、减利益;二是划归方接纳划归国有产权时增财产、增利益;三是划到方、划归方的一同上级领导(一同投资人)按“从划到方取回项目投资再转投在划归方”开展税务解决,如有一定的得,应按照规定交纳所得税。

3.某公司A公司,参加投资金融设立公司的某集合信托,用以向A公司国内各地的分公司给予股权融资。该集合信托向A公司多个分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并扣除固定不动年底分红盈利。甲公司从该集合信托年底分红收益及出让该集合信托市场份额收益怎样记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的要求,居民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于别的居民企业获得的长期投资归属于不征税收入。因而,甲公司根据信托选购资管产品的长期投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必须记入应纳税额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参加开设集合信托,向分公司给予股权融资的方式归属于债务性项目投资,其获得的集合信托年底分红收益应按利息收入开展相对应的税务解决,其出让集合信托市场份额按出让资产开展相对应的税务解决。

4.公司根据第三方转持的股权年底分红是不是可做为不征税收入?例如:A贷款给B,由B项目投资于C,最终C税后利润年底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获得的年底分红能否做为不征税收入?
答: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中间的股利分配、收益等权益性投资盈利,就是指居民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于别的居民企业获得的长期投资,及不包括持续拥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发售商品流通的个股不够12个月获得的长期投资。

公司根据第三方转持的股权其本质为债务性项目投资而不是股份性项目投资,其年底分红不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

5.有关2011年第34号公示中创投企业撤销或降低项目投资的问题。A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余元为成交价选购乙公司100%股份,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1000万余元,因为持续亏本,资产总额仅有300万余元,甲公司“长线投资”帐载额度为300万余元。通过两年发展趋势,截至2012年,乙企业资产总额做到1100万余元,公司总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法定盈余公积为100万余元,如今乙企业拟减少注册资本500万余元,即注册资本由1000万余元降低到500万余元,甲公司将接到500万余元的减少注册资本款。问甲公司接到的500万余元的减少注册资本款是不是归属于2011年第34号公示中项目投资取回?怎样交纳所得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创投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销或降低项目投资,其获得的财产中,等同于原始注资的一部分,应确定为项目投资取回;等同于被创投企业总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法定盈余公积按降低资本公积比例计算的一部分,应确定为股利分配所得的;一部分确定为项目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

项目投资取回的一部分——在预估资产转让所得的时可扣减
股利分配所得的——对外直接投资做为不征税收入解决
项目投资出售所得的——资产转让所得必须缴税
项目投资出售所得的=撤销或降低投资总额-原始投资总额×(撤销或降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总计未分配利润 累计法定盈余公积)×(撤销或降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项目投资出售所得的=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 50 = 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项目投资取回;50万为股利分配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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