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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享有增值税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与此同时免税?

2022-01-11 17:17

       问:小规模纳税人享有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是不是与此同时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总额不超过2万余元(按季缴税6万余元)的公司和非企业性单位给予的应税服务,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假如审报销售总额不超过2万余元,由申报系统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8栏“应交费额”填零。

       文化事业建设费总结——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3年8月29日公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对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扩至全国各地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问题做出要求。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朝向广告宣传、娱乐行业征收,专用型于文化事业基本建设的一种项目资金。在房地产营改增以前,依照1997年施行的《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财税字[1997]95号)
要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纳形式为:广告行业、服务业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于3%的利率。

  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后,专业人士十分关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根据将怎样转变。上年8月,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协同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确立以广告行业、服务业所得税应税服务的销售总额替代增值税销售额变成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标准,与此同时维持3%的利率不会改变。但该通告并没有对销售总额的测算做出实际要求。

  在这个基础上,2012年12月,两单位又协同公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确立测算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总额,为经营者给予广告业务获得的所有价税合计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款给示范点地域或者非示范点地域的别的广告传媒公司或广告宣传发送者的价税合计广告宣传发布费后的账户余额。

  本次最新发布的通告中,两单位严格执行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行政机关应依照给予广告业务获得的收费销售总额和3%的手续费测算应交费额,收费销售总额的理解与上年12月通告要求的一样。

       有关政策法规——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1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审报相关事宜的公示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0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文化事业建设费交费信息内容备案相关事宜的公示 
       财综[2013]102号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对一部分增值税经营者免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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