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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相关问题提醒

2022-01-12 16:46

为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报备新项目评定管理方面质效,能够更好地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项目,青岛地区税务局开发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报备管理方法控制模块。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所得税本年度审报时,报备管理方法业务流程根据系统全自动选值,判断出合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经营者,纳税人不会再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开展报备。实际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1、在所得税本年度审报时,先填好附注五第45行的公司从业人数、第46行的总资产、第47行的行业类别及其附注五中增加的第48行“是不是从业我国非限定和严禁领域”,再填好主表第25行的应纳税额分辨是不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范,假如合乎,可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不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2、经营者根据标准分辨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附注五中的第34行“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填好税收优惠政策额度: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额”在6多万元不超过30万余元,填好附注五第34行后,“对年应纳税额6多万元不超过30万余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填好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额”× 5%;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元)填好附注五第34行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填好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额”× 15%;

经营者本年度合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下本年度开展一季度预缴税款审报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率审报。

3、经营者根据标准分辨为非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按税收法律要求征收率开展审报,下本年度开展一季度预缴税款审报时,按税收法律要求25%征收率审报。

为确保我国税收优惠的贯彻执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趋势,青岛市地税局提示众多经营者,所得税申报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税款要求属实填写,保证数据信息真正、靠谱、详细。不然,依照税收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将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

经营者在实行中遇上的问题,请拨通12366-2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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