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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的中小企业递减计税所得的

2022-01-19 17:17

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8日协同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有递减收取所得税政策优惠的中小企业范畴由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元)扩张到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

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二、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及其有关政策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

早期报导——权威专家称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增至10万余元较有效 

现行政策连接——税务[2014]34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相关问题的通告  

有关现行政策——
中小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九项政策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相关问题提醒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

财务会计[2013]24号: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和所得税的财务会计解决 

附   录——
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出文整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要求,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2)《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所得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09]133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3)《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再次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2011]4号)要求,2011年再次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4)《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相关问题的通告》(税务[2011]117号)要求,为了更好地进一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趋势,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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