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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为何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所得税?

2022-03-02 19:5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经营者

(1)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合伙企业法》备案创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

(2)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备案创立的个人独资、合作经营特性的民营企业;

(3)按照《律师法》备案创立的合伙制企业法律事务所;

(4)经政府部门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许创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别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特性的组织或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为缴税扣缴义务人,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作伙伴为缴税扣缴义务人(通称投资人)。

征收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兴建2个或两种以上公司的(包含参加开办),本年度终结时,应归纳从全部公司获得的应纳税额,由此明确税率并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应纳税额的确定标准如下所示:

(1)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以合伙制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伙协议承诺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

(2)合伙协议未承诺或是承诺不清晰的,以所有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商议决策的比例明确应纳税额。

(3)商议不了的,以所有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认缴出资额投资占比明确应纳税额。

(4)没法明确注资占比的,以所有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依照合作伙伴总数均值测算每一个合作者的应纳税额。

(5)合伙协议不可承诺将所有分配利润给一部分合作伙伴。

合伙人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交纳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的合作伙伴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作伙伴在预估其交纳所得税时,不可用合伙制企业的亏本扣除其赢利。

查帐缴税扣减新项目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自己的花费扣减规范统一明确为3500元/月。

投资人的薪水不可在抵扣。

投资人兴建2个或两种以上公司的,其成本扣减规范由投资人挑选之中一个公司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中扣减。

2.投资人以及家中产生的生活费不允许在抵扣

投资人以及家中产生的生活费与公司生产制造经营费用混和在一起,而且无法区划的,所有视作投资人本人和家中产生的生活费,不允许在抵扣

3.公司在生产运营投资人以及家庭生活同用的固资,无法区划的,由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依据公司的生产运营种类、经营规模等详细情况,核准准许在抵扣的折旧率的金额或占比

4.公司记提的各种各样风险准备金不可扣减

投资人兴建2个或两种以上公司,而且公司性质所有是个人独资的,本年度终结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缴税金的测算按下列方式 开展:

(1)应纳税额=Σ每个公司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率-速算扣除数

(3)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本公司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公司应补交的税款=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司预缴税款的税款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应采用查账征收方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置帐本的;

b.公司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C.经营者产生缴税责任,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机关单位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定额征收计算方法

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亏损弥补

①公司的本年度亏本,容许用本公司下一年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填补,下一本年度所得的不够填补的,容许逐渐持续填补,但最多不能超过5年。

②投资人兴建2个或两种以上公司的,企业的本年度运营亏本不可以跨公司填补。

③推行查帐缴税方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改成核准缴税方法后,在査账缴税方法下评定的本年度运营亏本未填补完的一部分,不可再再次填补。

个人独资企业境外投资分回的贷款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不划入公司的收益,而应独立做为投资人本人获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应纳税额新项目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制企业为名境外投资分回贷款利息或是股利分配、收益的,应按占比明确每个投资人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各自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应纳税额新项目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残废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开办或进行项目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残废工作人员获得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合乎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政府規定的减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经自己申请办理、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批准许,可按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政府要求减免的标准和力度,减免个人所得税。

但推行核准缴税的投资人不可以享有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征缴管理方法:

投资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按年测算,分月或是分季预缴税款,由投资人在每个月或是一个季度终结后15日内预缴税款,本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公司在本年度正中间合拼、公司分立、停止时,投资人理应在终止生产运营生效日60日内,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本期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投资人应向公司具体运营管理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交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兴建2个或两种以上公司的,应各自向公司具体运营管理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预缴税款。本年度终结后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差别不一样状况分別解决:

①投资人创办的公司所有是个人独资企业特性的,各自向各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本年度税务申报,并依全部公司的经营所得总金额明确税率,以本公司的经营所得为基本,测算应交税金,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②投资人创办的公司中包含合作经营特性的,投资人应向经常居住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纳税申报,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和创办公司的运营管理所在城市不一致的,应选中其参加创办的某一合伙制企业的运营管理所在城市为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城市,并在5年之内不可变动。

投资人变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地址的,须合乎下列有关标准:

a.在上一次挑选年度汇算清缴地址满5年;

b.上一次挑选年度汇算清缴地址没满5年,但年度汇算清缴地所办公司停止运营或是投资人停止项目投资;

c.投资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地址变动前5天内,已向原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表明年度汇算清缴地址变动缘故、新的年度汇算清缴地址等变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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