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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个人所得税自主申请的缘由及其六大错误观念

2022-05-30 18:03

误区一:仅有年所得的12多万元才必须自己申请

依据个人所得条例全文第三十六条要求,缴税扣缴义务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应按规定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申报:

(一)年所得的12多万元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是两处以上获得薪水、薪酬所得的的;

(三)从我国海外获得所得的的;

(四)获得应纳税额所得的,并没有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况。

因而,年所得的12多万元仅仅这其中一种最多见的情况,年所得的不超过12万余元的经营者存有别的任意一种状况,一样要在缴税本年度终结后的3个月内,也就是3月31日之前申请办理自主申请。

错误观念二:平常正常的缴税了不用再申请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推行代收代缴和自主申请二种紧密结合的申请规章制度,针对以上要求的五种情况,无论平时是不是已全额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本年度终结后申请办理自主申请。

此外提示,对地区无居所,且定居未满1年的老外无申请责任。这儿所讲的无居所,并并不是小范围地界定为是不是有固定不动定居地址,反而是判断是不是因户口、家中、经济发展利益关系等在我国地区下意识定居的本人。因而即使驻派国外长期性工作中的我们中国人,仍需申请办理自主纳税申报。定居满1年,就是指在从同一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期内,在我国地区定居365日,但针对一次不超过30日或是多次总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性离境不扣除天数,因而针对赴华工作中满1年的外地人也需申请办理自主申请。

错误观念三:12万余元指的是应纳税额

尽管我们都知道年所得的12多万元必须自己申请,可是,究竟12万余元指的是什么?收入总额?应纳税额?税后工资所得的?这种也不精确。

最先,什么不包括在12万余元之内:

(1)个人所得第四条要求的免税政策所得的;

(2)可以免税政策的来自我国海外的所得的,即在日本地区无居所,可是定居1年以上5年以内的本人,其来自我国境外支付方付款的所得的收益一部分;

(3)依照国家规定企业为本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即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个人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公积金。

次之,普遍的薪水、薪酬所得的,分辨其是不是做到12万余元规范的年所得的的计算方式:年所得的=薪水、薪酬所得的-免税政策所得的(含免税政策的海外所得的)-本人担负的三险一金。

最终,这一数不是扣减3500或是4800的!因此,这一数并不是收入总额,不是应纳税额,更并不是税后工资所得的!

在这里必须提示的是,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经营所得,资产出让所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的,是依照应纳税额测算的,假如必须深入分析薪水、薪酬所得的之外的其它新项目所得的,可以参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主税务申报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6〕162号)的要求。

错误观念四:年所得的指的是所得隶属期在当初

“年所得的”的统计口径,为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税隶属期在当初1月1日到12月31日期内的所得的,而不是所得的隶属期在当初。例如,绝大多数公司的薪水会在下一个月派发,那麼去年12月的薪水是在2022年1月获得,尽管薪水属于上本年度,可是在2022年1月获得,仍理应记入当初所得的,同样适用2022年12月薪水推迟到来年派发的情况。

错误观念五:理应将年收入均值到12个月再次测算

依据现阶段的要求,仅有一部分特殊领域,采掘业、远洋国际交通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可以采用薪水、薪酬所得的按月预缴税款、全年度汇缴的方法,其全年度薪水、薪酬所得的,可以按12个月均值并测算具体应缴税金,别的行业并不适合各月均值计算出来的方式。自主申请为了查遗防水堵漏,并并不是更改以前的记税方式再次记税。

错误观念六:自主申请便是务必自己申请

因为并并不一定的经营者都能精确把握个税申报方式,此外有可能一部分经营者在申报期并没有在税务申报地址,因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经营者可以授权委托有税务代理商资格的中介服务或是别人代替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现阶段比较多的是采用经营者受权就职企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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