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新政策袭来:下月起增值税普票出具未填纳税识别号不可做为纳税凭据

2022-05-30 18:03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发票管理方法,确保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成功执行,维护经营者合法权利,构建身心健康公平公正的税务自然环境,现将所得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方为公司的,索要所得税普票时,应向供货方给予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为其出具所得税普票时,应在“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好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要求的税票,不可做为纳税凭据。

本通告所称公司,包含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其它公司。

二、销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票时,发票内容应根据真实售卖状况属实出具,不可依据购方规定填开与具体买卖有误的具体内容。销货方开票时,根据销售网站系统软件与增值发票税控系统后台管理连接,导进有关信息开税票的,系统软件导进的开税票数据信息具体内容应与具体买卖相符合,如不相符应立即调整健全销售网站系统软件。

特此公告。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之前大家针对开所得税的增值税专票规定较为严苛,要企业的名字、纳税人识别号、详细地址手机、开户银行及账户,可是所得税的普票并没有太多的规定,如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明确规定出具所得税的普票要给予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在“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好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增值发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