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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预售证,公司获得该笔收益要缴所得税吗?

2022-06-01 17:19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告》(税务〔2016〕36号)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采用预付款方法市场销售所研发的建筑项目,在接到预付款时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假如认购金属于预付款,则理应预缴税款,相反不必预缴税款。

结合实际,有些人参考《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产开发运营业务流程所得税解决方法〉的通告》(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要求,公司根据宣布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确定为营业收入的完成。由此觉得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具有市场销售标准时需扣除的申购款所得税解决都不应确定预付款,应相当于各地区税务行政机关有关诚意金、认筹金和预付款的缴税解决。

全方位营改增后,全国各地税务行政机关有关房产开发公司预付款范畴基本上确立为:分期付款获得的预付款(首付款 按揭贷款 余款)、全额付款获得的预付款及其订金等。诚意金、认筹金和预付款则不属于预收款。

即然认筹金不属于预付款,那麼未获得预售许可以前接到全额的或大多数的购房款是不是属于预付款呢?这时房地产开发商与准顾客的认购协议书已经不会算预付款、诚意金、认筹金的特性了,其已确立了实际的门牌号,锁住了楼盘销售价格及市场销售额度,只等获得预售许可以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宣布买卖合同,因此我觉得其本质应属于预付款。在实际规范的把控上,可以参照《山东省我国税务局有关全方面拉开营改增相关制度问题的解释之八》针对新项目市场销售扣除的认购金的局限标准:房产开发公司以预付款、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各样项目向购房者扣除的账款不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均属于预付款特性,应按照规定预缴税款:

1.扣除的账款额度不超过5万余元(含5万元);

2.扣除的账款从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者。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商市场销售的无产权年限的停车位、别墅地下室、小产权房子所接到的账款是否算预付款呢?尽管房地产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不可以签署网签备案合同书,但的确许多公司都是市场销售,只不过是市场销售的属于所有权,其扣除账款超过一定金额或不能退回,小编觉得其特性合乎了市场销售的本质,假如依照预付款预征所得税也适用现阶段实践活动税收征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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