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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7月1日起,而开农副产品收购税票,抵税税率是多少?

2022-06-01 17:22

依据税务〔2017〕37号文的要求,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期内,经营者购入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7%征收率货品的农业产品保持原扣减幅度不会改变。

现行政策根据:

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税务〔2017〕37号

一、经营者市场销售或进口的以下货品,征收率为11%:

农业产品(含粮食作物)、饮用水、暖气片、石油液化气、天燃气、食用植物油、冷气机、开水、液化气、住户用煤碳产品、食盐、农机车、精饲料、化肥、农用地膜、肥料、沼液、二甲醚、书籍、报刊、杂志期刊、音像资料、电子器件出版发行。

以上货品的主要范畴见本通告配件1。

二、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按以下要求抵扣进项税:

(一)除此条第(二)项要求外,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获得一般纳税人出具的企业增值税专票或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的,以所得税专票或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上标明的所得税额为进项税;从依照简易征收按照3%增值税率测算交纳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获得所得税发票的,以所得税专票上标明的数额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获得(出具)农业产品销售清单或回收税票的,以农业产品销售清单或回收税票上标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二)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期内,经营者购入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7%征收率货品的农业产品保持原扣减幅度不会改变。

(三)再次推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准扣减示范点,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进项税已推行核准扣减的,仍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在一部分领域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准扣减方式的通告》(税务〔2012〕38号)、《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准扣减示范点领域范畴的通告》(税务〔2013〕57号)实行。在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2〕38号下发)第四条第(二)项要求的扣除率调节为11%;第(三)项要求的扣除率调节为按此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实行。

(四)经营者从厂家批发、零售阶段购入适用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的蔬菜水果、一部分新鲜蛋肉而获得的普票,不可做为测算抵扣进项税的凭据。

(五)经营者购入农业产品既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7%征收率货品又用以生产销售别的货品服务项目的,理应各自计算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7%征收率货品和别的货品服务项目的农业产品进项税。未各自计算的,统一以所得税专票或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上标明的所得税额为进项税,或以农副产品收购税票或销售清单上标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

增值税率 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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