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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出具增值税专票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2022-06-02 17:11

近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6号),对于所得税发票开具管理方法规定,北京市国税局提醒众多经营者留意下列事宜: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方为公司的,索要所得税普票时,应向供货方给予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为其出具所得税普票时,应在“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好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要求的税票,不可做为纳税凭据。

以上所称公司,包含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其它公司。

第二,购方为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企业或个体户,符合要求标准的,索要所得税专票时,应向供货方给予购方名字、纳税人识别号、详细地址手机、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内容;依照相关税务要求,普通合伙人不可索要所得税专票。

第三,购方在索要增值发票时,不需给予相关的有效证件或别的证明文件。

第四,销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票时,发票内容应根据真实售卖状况属实出具,不可依据购方规定填开与具体买卖有误的具体内容。销货方开票时,根据销售网站系统软件与增值发票税控系统后台管理连接,导进有关信息开税票的,系统软件导进的开税票数据信息具体内容应与具体买卖相符合,如不相符应立即调整健全销售网站系统软件。


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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