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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的土地出让还需交纳房地产税吗?

2022-06-02 17:11

实例:A公司以转让形式获得一块国有土地出让的所有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额度为1000万余元,政府部门免减了一部分土地出让,额度为300万余元,公司具体付款土地资源工程款700万余元。

免减的土地出让是不是必须划入房产原值交纳房地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摊销依照下列方式 明确计税依据:(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摊销,以选购工程款和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税金及其立即属于使该财产做到预订主要用途产生的收益性支出为计税依据。


依照《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城区土地税等制度的通告》(税务〔2010〕121号)要求:“三、有关将土地价格记入房产原值房地产税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记税的房地产,无论财务会计上怎样计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土地价格,包含为获得土地所有权缴纳的工程款、开发设计土地资源产生的成本等。”

实际上除开交纳房地产税,还需交纳房产契税。

现行政策根据:


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免税土地出让转让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征缴房产契税的审批》(国税函[2005]436号)要求“依据在我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对承担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所应付款的土地出让,要计税房产契税。不可因免减土地出让而免减房产契税。”

结果:

免减的土地出让必须交纳房产契税,即契税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余元。

实践活动中,理应区别2种状况:

一、先征后返(通常情况)

这样的事情下,公司通常依照全额的1000万余元优先付款土地出让,获得凭据额度也为全额的,账务处理上反映土地资源使用价值为1000万余元,获得的返钱,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属于政府部门的一种补贴,通常记入“营业外支出”中。

结果:此类情形下,土地资源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余元,免减的土地出让必须划入房产原值计税房地产税

二、立即免减

这样的事情实践活动中较少产生,即土地出让合同承诺土地出让为1000万余元,公司具体付款700万余元即获得土地使用权证,300万余元政府部门给与了立即免减,土地资源的入账价值为700万余元。

结果:在立即免减情况下,免减的土地出让一部分不组成测算房地产税时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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