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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状况下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2022-06-02 17:15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区运营归纳缴税所得税征缴管理条例>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的要求:“下列二级分公司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一)不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且在本地不交纳所得税、增值税的商品售后维修服务、内部结构产品研发、仓储物流等归纳缴税企业内部辅助的二级分公司,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二)上本年度评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公司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三)新开设的二级分公司,开设当初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四)当初撤消的二级分公司,自申请办理销户税务备案之日隶属所得税预缴税款期内起,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五)归纳申报纳税公司在我国海外注册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二级分公司,不就地分担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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