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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租赁个人行为应不理应交纳土地增值税?

2022-06-06 17:49

问:房地产业的租赁个人行为应不理应交纳土地增值税

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出让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地面上的房屋建筑以及附属物并获得收益的个人和单位,为土地增值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理应按照本规章交纳土地增值税。所指的出让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地面上的房屋建筑以及附属物并获得收益,就是指以售卖或别的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业的个人行为。不包括以承继、赠予方法无尝出让房地产业的个人行为。由此要求,只对出售的房地产业征缴土地增值税,不出让的不缴税。房地产业的租赁,尽管获得了收益,但并没有产生房地产业的产权年限出让,不可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缴范畴。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房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结算管理方法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187号)三、(二)房产开发公司将研发的一部分房地产业变为公司使用或用以租赁等商业行为时,假如产权年限未产生迁移,不征缴土地增值税,在税金结算时不列收益,不扣减对应的成本费用和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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