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产生的未实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怎样交纳所得税?
2022-06-06 17:51
问:营改增前产生的未实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怎样交纳所得税?
回应: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告》(税务〔2016〕36号)配件2要求:
示范点经营者依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有形动产股权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书,在合同到期前给予的有形动产股权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可再次依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服务项目交纳所得税。
再次依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服务项目交纳所得税的示范点经营者,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或是国家商务部准许从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依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有形动产股权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书,在合同到期前给予的有形动产股权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可以挑选下列方式之一测算销售总额:
①以向承租人扣除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扣减向承租人扣除的工程款本钱,及其对外开放付款的借款利率(包含外汇交易贷款和RMB借款利率)、发行股票贷款利息后的额度为销售总额。
经营者给予有形动产股权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测算本期销售总额时可以扣减的工程款本钱,为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本期理应扣除的本钱。无书面形式协议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并没有承诺的,为本期具体扣除的本钱。
示范点经营者给予有形动产股权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向承租人扣除的有形动产工程款本钱,不可办理所得税专票,可以出具普票。
②以向承租人扣除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款的借款利率(包含外汇交易贷款和RMB借款利率)、发行股票贷款利息后的额度为销售总额。
此外别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税务〔2016〕36号文档目前现行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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