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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自销商品用以分配利润,赠给公司股东,必须视同销售吗?

2022-06-06 17:54

问:企业将自产自销商品用以分配利润,赠给公司股东,必须视同销售吗?

回应:公司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及其将货品、资产、劳务公司用以捐助、偿还债务、冠名赞助、集资款、广告宣传、试品、员工福利或是分配利润等主要用途的,理应视同销售货品、出让资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范的以外。

公司将财产移交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使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结构处理财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明确收益。

(一)用以品牌推广或市场销售;

(二)用以社交交际;

(三)用以员工奖赏或福利;

(四)用以股利分配分派;

(五)用以对外开放捐助;

(六)别的更改资本使用权属的主要用途。

公司产生《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处理财产企业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要求情况的,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应依照被移交财产的账面价值明确销售额。

例如:B企业将自产自销甲商品100件用以分派公司股东盈利,甲生产成本700元,销售市场公允价值价钱1000元(未含税)。

借:应付股利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产品 70000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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