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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销所得税应税商品用以免税政策可以视作市场销售吗

2022-06-20 18:14

自产自销所得税应税商品用以免税政策可以视作市场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企业或个体户的以下个人行为,视同销售货品:

(四)将自产自销或是生产加工的货品用以非消费税应税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要求,规章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指非消费税应税新项目,就是指给予非所得税应税服务、出让无形资产摊销、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项目。

因而,公司将自产自销的货品用以生产制造免税政策商品,不属于用以非消费税应税新项目,不用视同销售货品。

提醒:《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用以非消费税应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团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买货品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税。该免税政策商品损耗的购买商品的进项税不能抵税。

将购买货品用以所得税非应税新项目、购入货品用以团体福利或消费,企业所得税法上不视同销售?

1、将购买货品用以所得税非应税新项目、购入货品用以团体福利或消费,企业所得税法上不视同销售,财务会计上也补视同销售。

2、下列不是视同销售个人行为,而做为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处置的: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购进的商品用以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反而是市场销售个人行为,针对这两项业务流程财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以非货币性资产互换:

借:库存产品、固资、无形资产摊销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额)

存款等(或借贷方)

⑵用以债务重组:

借: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额: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利得

主营业务收入 固资 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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