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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2018福利费的抵扣规范

2022-06-06 18: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有关要求,现对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福利费等开支所得税抵扣问题通告如下所示:

一、公司福利性补助开支抵扣问题

纳入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固定不动与工资薪金所得一起派发的福利性补助,合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要求的,可做为公司产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开支,按照规定在抵扣。

不可以与此同时合乎以上标准的福利性补助,应做为国税函[2009]3号文档第三条要求的员工福利费,按照规定测算额度抵扣。

二、公司所得税清算完毕前付款汇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抵扣问题

公司在所得税清算完毕前向员工具体支出的已冲减汇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准许在汇缴本年度按照规定扣减。

三、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开支抵扣问题

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造成的花费,需分二种状况按照规定在抵扣: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立即付款给派遣公司的花费,应做为业务费开支;立即付款给员工本人的花费,应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开支的花费,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的数量,做为估算别的各种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四、实施时长

本公示适用2014年度及之后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本公示实施前并未开展税务解决的事宜,合乎本公示要求的可按本公示实行。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解决问题的通告》(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相关公司进行外界劳动派遣用人的相应要求与此同时废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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