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营改增后税票的应用问题
2022-06-07 17:40
有关营改增后有几种税票可以采用的问题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相关税款征缴管理方法事宜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相关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可出具所得税专票、所得税普票、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所得税电子器件普票。
(二)所得税普票(卷式)开启前,经营者应用国税局行政机关派发的目前卷式发票。
(三)门票费、在街上过路的(垫资)费税票、定额发票、货物运输税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再次应用,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局行政机关总监制管理方法,原先地税局行政机关总监制的门票费、在街上过路的(垫资)费税票,依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四)采用归纳缴税的金融企业,省、自治州所辖城市下列分公司可以应用市级组织统一领到的企业增值税专票、所得税普票、所得税电子器件普票。
(五)国税局行政机关、地税局行政机关应用新系统开具所得税发票和所得税普票。开具所得税专票应用六套票,开具所得税普票应用五套票。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行政机关不会再向示范点经营者派发税票。示范点经营者已领到地税局行政机关印刷的收据及其印着本公司名称的税票,可持续应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税务局明确,可适度增加运用限期,最晚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经营者在地税局行政机关已申请增值税未开票,2016年5月1日之后必须补开税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所得税普票(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范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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