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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有关所得税专票验证(启用确定)期限问题的通告

2022-06-07 17:41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营改增相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之后出具的企业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出具生效日360日内验证或登陆增值发票挑选确定服务平台开展确定,并在规范的纳税申报期内,向负责人税务局行政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

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之后出具的中国海关海关税专用型交款书,应自出具生效日360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局行政机关申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办理核查核对。

经营者获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出具的所得税缴税凭据,仍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所得税缴税凭据抵税限期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617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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