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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变动税务登记证书,亏本给予结转成本

2022-06-07 17:52

甲市某汽车经销公司,2014年3月创立,注册地址在甲市A区,当初纳税调整后所得的为-190万余元,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税为50万余元,2016年度具体填补的上年亏算为50万余元,可结转成本之后本年度填补的亏算为140万余元;2016年1月该汽车经销公司详细地址由A区变动到甲市B区,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的为100万余元,那麼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能不能填补上年亏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要求,企业纳税本年度产生的亏本,准许向之后本年度结转成本,用之后本年度的所得的填补,但转结期限最多不能超过5年.

《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企业改制业务流程所得税解决多个问题的通告》(税务〔2009〕59号)第四条要求,公司出现别的法律法规方式简易更改的,可立即变动税务备案.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相关缴税事宜(包含亏本结转成本、税收优惠政策等利益和责任)由变动后公司承续,但因居所转变而不符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以外.

税务〔2009〕59号文档要求产生的本年度亏本给予结转成本,主要是根据缴税行为主体的持续经营.由于运营详细地址产生变化,变动了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属于法律法规类型的简易更改,经营者申请办理变动税务登记证书后,相关所得税缴税事宜由变动后的经营者承续,包含以前未填补完的亏本,可在规范的期限内再次填补.

变动税务登记证书,涉及到运营地址变更而更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的,需获得原备案行政机关出示的《税务事宜通知单》(销户税务备案通告)和《税务事宜通知单》(销户转移通告),随后再开展工商变更,那样过去的帐本就可以持续,未填补的亏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填补.

迁出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根据迁移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出示的《税务事宜通知单》,依照本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注明的未弥补亏损额,在税收征管系统软件中开展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

那样,该汽车经销公司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的为100万余元,可以填补上年亏本,2016年度具体填补的上年亏算为100万余元,可结转成本之后本年度填补的亏算为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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