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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销售总额?

2022-06-07 17:5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规章第七条所称价钱显然稍低并无书面通知或是有本细 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品个人行为而无销售总额者,按以下次序明确销售总额:

(一)按经营者近期阶段类似货品的均值市场价格明确;

(二)按别的经营者近期阶段类似货品的均值市场价格明确;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费×(1 成本费用率)

属于入伍所得税的货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交易税款。

公式计算中的费用就是指:市场销售自产自销货品的为具体产品成本,市场销售购入货品的为具体采购成本。公式计算中的成本费用率由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明确。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务〔2016〕36号)

配件1: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产生应税个人行为价钱显然稍低或是较高且不具备有效商业服务意义的,或是产生本方法第十四条所列个人行为而无销售总额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以下次序明确销售总额:

(一)依照经营者近期阶段市场销售类似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动产的均价明确。

(二)依照别的经营者近期阶段市场销售类似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动产的均价明确。

(三)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明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费×(1 成本费用率)

成本利润率由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明确。

不具备有效商业服务目地,就是指以牟取税款权益为首要目地,根据人为因素分配,降低、免去、延迟交纳所得税税金,或是提升退回所得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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