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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的主要范畴是怎么要求的?

2022-06-07 17:53

现行政策根据:

一、依据《有关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策》(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要求:“以下各类个人所得税,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慰问金、救助金;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策》(国务院令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常说的福利费,就是指依据相关要求,从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是工会会费中付款给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金;常说的救助金,就是指各个市人民政府民政办付款给本人的日常生活艰难补助金。”

三、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什么是生活补助金范畴明确问题的通告》(国税发〔1998〕155号)要求:近据一些地域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常说的从福利费或是工会会费中付款给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金,因为缺少明晰的范畴,在具体运行中无法实际定义,全国各地把握限度不一,须统一明文规定,便于实行。经科学研究,现确立如下所示:

一、以上所称日常生活补助金,就是指因为某种特殊情况或因素而给经营者或其家中的常规日常生活导致一定艰难,其就职公司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是工会会费中向其付款的临时日常生活艰难补贴。

二、以下收益不属于免税政策的福利费范畴,理应划入经营者的薪水、薪酬收益计税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率或数量记提的福利费、工会会费中付款给本人的各类补助、补贴;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会费中付款给企业员工的每个人全给的补助、补贴;

(三)企业为本人汽车购买、住宅、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日常生活艰难补贴特性的开支。

三、以上要求从1998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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