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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如何区分经营者和义务人?

2022-06-07 17:54

1.经营者

《办法》第一条,在我国地区(下列称地区)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下列称应税个人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为所得税经营者,应当本方法交纳所得税,不交纳增值税。

留意:

税务[2016]36号应用领域仅为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

市场销售商品和劳务公司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

2.义务人

《办法》第六条,我国海外(下列称海外)企业或本人在国内产生应税个人行为,在地区未配有运营组织的,以购方为所得税义务人。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范的以外。

经营者归类\区划规范

《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应税个人行为的年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下列称应税销售总额)超出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规范的经营者为一般纳税人,未超出规范标准的经营者为小规模。

2个独特要求:一按年应税销售总额超出规范标准的其它本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二不是常常产生应税个人行为的非公司性企业、公司和个体户可挑选依照一般纳税人缴税。

《办法》第四条,年应税交易额未超出规范标准的经营者,财务核算完善,可以给予精确税务材料的,可以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变成一般纳税人。

财务核算完善,就是指可以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设定帐本,依据合理合法、合理凭据计算。

《办法》第五条,除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明文规定外,一经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可变为小规模。

所得税财务核算有关文档:

会字[1993]83号 国家财政部有关增值税会计解决的要求

会字[1995]22号 有关对增值税会计解决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告

税发[2004]11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一般人用进行留抵额减所得税欠税款问题的通告

会字[2012]13号 国家财政部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处理规定》的通告

会字[2016]22号 国家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处理规定》的通告

《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当销售总额和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扣进项税,也不能应用所得税专票:

1.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完善,或是不能够给予精确税务材料的;

2.理应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而未申请办理的。


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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