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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企业增值税缴税责任时长如何确定

2022-06-08 17:13

问:工程建筑企业增值税缴税责任时长如何确定

答:接到工程进度款的当月、接到预付款的当月、合同约定实际支付时长以具体时间为标准,假如合同书未承诺实际支付时长,也未准时开展工程决算,也未得到工程进度款的,按向基本建设方出具的税票额度确定.

工程建筑企业增值税缴税责任时长判定的制度根据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告》(税务〔2016〕36号)及其《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建筑服务等营改增示范点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17〕58号)的要求,建筑行业涉及到的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时长主要是: (一)经营者产生应税个人行为并收讫市场销售货款或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根据的当日;(二)先开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在其中,收讫市场销售账款,就是指经营者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全过程中或是进行后接到账款。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根据的当日,就是指书面形式合同书明确的支付日期;未签署书面形式协议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不确定支付日期的,为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出让成功的那天或是房权证属变动的当日。

实际到建筑企业,缴税责任产生时长可以分下列几类种情况

一、给予建筑服务,接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日产生所得税缴税责任。例如,施工单位A与B建筑企业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已动工,2017年5月20日,施工单位A审批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90%的支付占比,5月31日付款B公司工程进度款810万余元,B公司向施工单位A开票810万余元。则B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产生缴税责任,额度为810万余元。

二、给予建筑服务,双方在书面形式合同书中承诺支付日期的,为书面形式合同书明确的支付日期当日产生所得税缴税责任。例如,施工单位A与B建筑企业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形式合同约定2017年7月25日付款300万余元工程进度款,则无论是不是能接到工程进度款,B公司7月25日都造成缴税责任,额度为300万余元。

自然,具体工作上,大量的是在协议中承诺计量检定方法和时长。例如,施工单位A与B建筑企业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形式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度计量检定,每月计量单审签以后的10日内依照80%的百分比付款工程进度款。2017年6月30日审签的6月计量检定单表明,A公司6月份进行工程量清单3000万余元,7月8日施工单位A企业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余元,同日B公司向施工单位A开票。则B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产生缴税责任,额度为2400万余元。假如10日内没接到工程进度款,应当依照承诺的时长确定缴税责任,即7月10日造成缴税责任,额度2400万余元。

三、未签署书面形式协议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不确定支付日期的,为工程建筑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的当日产生所得税缴税责任。例如,2016年7月15日,施工单位A与B建筑企业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期内工程进度款先由B公司垫款,未标明实际支付日期,2017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工程施工期内,施工单位A未付款账款,B公司垫付资金1000万余元,未向施工单位开票。则B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产生缴税责任,额度为1000万余元。

四、先开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产生所得税缴税责任。例如,施工单位A与B建筑企业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在并没有申请办理一切清算办理手续状况下,规定B公司出具增值发票。B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开票300万余元。此类状况,B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产生缴税责任,额度为300万余元。

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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