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推行核准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方法的,纳税申报要求有什么?
2022-06-08 17:23
1.经营者在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并未明确以前,可暂按上本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税款,或是按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认同的其它方式,按月或按季分期付款预缴税款。
2.在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明确之后,扣减当初已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额,账户余额按剩下月或一季度平均分,为此明确之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经营者按月或按季填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范的税务申报期内开展税务申报。
3.经营者本年度终结后,在规范的期限内依照具体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向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申请额超出核准经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申请额交纳税金;申请额小于核准经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核准经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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