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区土地税的热点话题有什么?
2022-06-08 17:24
问:融资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应于什么时候逐渐交纳房地产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区土地税相关问题的通告》(税务〔2009〕128号)第三条要求,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由承租方自融资租赁合同承诺逐渐日的下个月起按照房地产余值交纳房地产税。合同书未承诺逐渐日的,由承租方自合同签订的下个月起按照房地产余值交纳房地产税。
问:公司拆换写字楼内的智能化系统房屋机器设备(监控系统等),是不是必须将替换的机器设备使用价值划入房产原值中测算交纳房地产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房子附设设施和配套设施计税房地产税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更好地保持和提升房子的应用作用或使房子达到设计方案规定,凡以房子为媒介,不能随便挪动的附设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给水排水、供暖、消防安全、家用中央空调、电气设备及智能化系统房屋机器设备等,无论在财务核算中是不是独立做账与计算,都应记入房产原值,计税房地产税。第二条要求,针对拆换房子附设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使用价值记入房产原值时,可扣除原先相对应机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使用价值;对附设设施和配套设施中容易毁坏、必须时常替换的零配件,升级后不会再记入房产原值。
问:在大城市近郊区运营草莓采摘园的企业,其产业园区内种植草莓的土地是不是必须交纳城区土地税?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区土地税相关制度的通告》(税务〔2006〕186号)第三条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城乡土地税征缴范畴内运营采收、生态观光农业的个人和单位,其立即用以采收、旅游观光的栽种、饲养、喂养的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立即用以农、林、牧、水产业的生产制造商业用地”的要求,免税城区土地税。
问:城区内的一家电子零件制造业企业的厂区域内园林绿化商业用地是不是必须交纳城区土地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局关于做好《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告(1989)国税局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要求,对公司工业区(包含生产制造、办公室及宿舍区)之内的园林绿化商业用地,应照章征缴土地税,工业区之外的公共性园林绿化商业用地和向社會对外开放的生态公园商业用地,城市房地产税征缴土地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